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一)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住院费用中的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甲类全额纳入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乙类个人先行自付10%后纳入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16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
2. 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94%(退休人员为96%)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92%(退休人员为94%)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90%(退休人员为92%)
3.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由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4.异地就医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省内异地无须办理备案转诊手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报销比例与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相同。